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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7-03 | 公交改革少一些务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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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公交  让座  条例  常宁  摩的 


    同一个网页上就有两条关于公交的新闻:1.湖南常宁公交规定在城区范围内免费乘坐以打击黑摩的。2.河南郑州出台政府条例规定,公交车上不让座的最高可以罚50元。
   
    公交关乎民生,所以百姓颇为关注。常宁想必黑摩的现象甚为严重,否者政府不会下此狠招。谈及初衷,官方认为常宁近年经济得到长足发展,为了让普通百姓也能分享发展的成果,政府让利于民。同时又打击了黑摩的。一举两得。想法好是好,但是我心里也为它捏把汗,公交免费乘坐,政府能买的起这个单吗?政府财力再雄厚,这个免费的单又能够买多久呢?所谓经济发展让利于民,只是场面上的话,主要还是为了打击黑摩吧。但是免费公交维持一个月两个月容易,一年两年呢?一旦黑摩现象消失了,政府还有没有动力来继续提供免费的午餐?我看很悬!一旦“优惠期”结束了,黑摩的必然重新出现,因为当初它的出现必然也有它出现的道理。难道那个时候,政府又重新出台免费公交的决策?让人想起猫捉老鼠的游戏。身为国家政府机关又岂能如此游戏?
 
   郑州的公交规定遇到老弱病残孕需要让座,车长提醒依然无人让座的,有权责令让座,不从者有权拒绝其继续乘车,情况严重的可以罚款50元。这个条例本意是好的,这一点无可厚非,但是在操作上却很有问题,新闻的跟帖就有人说过了不少意见,非常赞同,其中一条和我意见一致:乘车买票后,乘客即和公交公司形成运输合同关系,乘客没有到达目的地就让其下车,属于违约行为。这是属于民法的合同法范畴规定的。立法法规定,下位法要服从上位法,而当地政府制定的这个条例,压根还只是条例,不是法律,竟然与合同法相违背,当然归于无效。要鼓励让座行为,当然是好事情,提升城市文明程度嘛,但是也要讲究一些方式方法。让一些平时都乘坐私家车或公家小车的政府官员不经过深入调查研究,不经过认真地认证实践,拍拍脑袋就想出来这些点子,制定的这些公交的条例,说轻点不切实际,说重点是不懂法,滥用职权。

    交通领域的不良现象当然需要打击,城市的文明水平也需要提升,但必须知道,很多存在的社会现象有非常深厚的社会基础,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解决起来也绝非只颁布一个条例就可以实现的,很可惜,不少政府部门没有这样的认识,在解决问题的态度上务实不足,务虚有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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